智利对法院对玻利维亚第一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判决,第 39 段),(判决,第 134 段),理由是一封涉及可受理性而非管辖权的信函(判决,第 133 段)。尽管智利在口头听证会结束时仍坚持其管辖权异议,但法院还是认定了这一点。
最后,关于玻利维亚第二项反诉的所谓趋同问题,西马法官在其独立 但法院出人意料地否 意见中对此进行了处理。在西马法官看来,玻利维亚的第二项反诉要求宣布智利未经玻利维亚同意不得使用“人工流”。当玻利维亚承认智利公平合理地使用水域的权利涵盖所有水域,包括“人工流”时,这一论点就站不住脚了(判决,第 63 段)。法院没有驳回反诉,而是认定反诉不 但法院出人意料地否 再有对象(西马独立意见,第 14、15、16 段。
在双方实际提出的诉求和反诉诉求没有做出宣告性判决的情况下
法院(借助含糊的解释)积极地注意到双方在大多数问题上存在“一致”或“意见趋同”。这是双方今天面临的现实。
“协议”与“趋同”的法律效力
在认定当事各方“已达成实质一致”(判决,第 46 段)后,国际法院认为,这些诉求和反诉“不再有任何对象”(判决,第 163 段)。令人费解的是,法院认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诉求的法律效果是使该诉求没有对象,而最合理的结果应该是对争端做出有利于提出另一方诉求的裁决。
法院也没有像查尔斯沃思和西马法官所建议的那样,将“协议”记录在裁 委内瑞拉电话号码库 决的执行条款中。这本来可以彻底解决争议并解决争端(见下文)。相反,国际法院决定不作出裁决。它只是“注意到”法律和事实问题上存在“协议”,然后得出结论,这些主张已经没有对象。虽然司法承认的“协议”不应没有法律效力,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智利如何执行与玻利维亚达成的观点一致?反过来,玻利维亚是否受任何法律义务的约束,
这些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首先,该判决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未回答这些问题。如前所述,执行 如何在亚马逊上撰写出色的产品描述 条款(判决,第 163 段)中并未提及当事方的“协议”,而这些条款具有既判力(参见《自由区》第 13 段、《赔偿裁决》第 47 段、《海洋划界》第 13 段等)。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一案中,法院裁定,具有既判力决定的问题是“决定这些问题时必然涉及的”问题,而附带意见则涉及边缘或次要事项(第 126 段)。虽然智利和玻利维亚之间的“协议”与所讨论的问题并非边缘或次要的——因为它们对国际法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院的裁决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法院关于此事的常设判例并未完全阐明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