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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具有潜在约束力的陈述

但是,有理由认为,国际法院对这些“协议”的承认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例如,在“请求解释寺庙”一案中,法院指出,只要这些理由“与执行条款不可分割”,判决中的理由陈述就可以具有既判力(第 34 段)。不幸的是,法院最近的裁决似乎将理由陈述视为对执行条款的限制,或将其视为解释后者的工具,(见《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间划界问题》,第 61 页)。归根结底,没有决定性的判例法来确立与执行条款密切相关或以其为基础的理由陈述的价值(有关该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国际法院失去了澄清这一问题的机会。

其次当事方可以从其他国际法来源寻求救济

法院指出的“协议”可能会产生新的基于条约的义务。基于此的义务可能在司法程序中产生,无需书面形式,无论形式如何,甚至可以默示缔结,只要当事方有建立权利和 而不是具有潜在约 义务的意图(参见谈 越南电话号码库 判的义务,第 97 段、印度洋海洋划界案,第 37 段)。此意图是根据“文书的条款及其通过的具体情况”(参见 南海仲裁案,第 213 段)或根据其行为推断出的违反敌意来确定的。

或者,当事方可以依赖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单方面声明,并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而不是具有潜在约 寻求保护。根据该原则,鉴于智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依赖玻利维亚的声明——这些声明导致法院认定当事方“同意”——如果玻利维亚随后改变立场,损害智利的利益,智利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玻利维亚无权这样做(参见北海大陆架案第 30 页、尼加拉瓜案中的初 撰写完美亚马逊产品描述的技巧和窍门 步异议第 51 页、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中的初步异议第 57 页等。

法院的裁决中包含一些支持这种做法的声明

正如查尔斯沃思法官在其声明中指出的那样(《查尔斯沃思声明》,第 15 段)。与此相关的是,国际法院推定当事方在其面前作出陈述时是善意的,并指出当事方接受对方论点的合理性(判决,第 46、58、75 段)。法院进一步指出,例如,“玻利维亚可以依赖智利接受其拆除渠道的权利”(判决,第 146 段。
法院没有像在核试验案中那样认定,双方的争端已经消失,因为“索赔目的已通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过这些‘协议’实现”。这对双方都没有帮助。相反,法院认定索赔不再有目的(见查尔斯沃思声明,第 13-14 段)。后者使得在裁决中更难找到法院的积极承认,即“协议”产生了基于条约的义务或单方面行为,因为如果确实如此,索赔目的将通过新的法律承诺实现,而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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