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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拆除运河和恢复湿地

在裁定智利的第一项诉求时,法院承认双方已就锡拉拉河作为国际水道的性质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习惯国际法适用于其所有水域。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该诉求不再有任何意义,法院无需作出裁决(§59)。

法院对智利的第二项(§65)、第三项(§76)和第四项(§86)诉求得出了同样 包括拆除运河和恢 的结论。在第二项诉求中,法院强调双方同意公平合理利用原则适用于锡拉拉河的所有水域,双方均有权进行此类利用。在第三项诉求中,法院强调双方均表示,智利有权根据其公平合理利用的权利,继续使用锡拉拉河水,并且此类利用不影响玻利维亚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公平合理利用,。

关于智利的第四项诉求

(涉及国家在以造成污染的方式使用国际水道时必须避免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的损害阈值),法院得出结论,因为智利在诉讼期间澄清了其立场,即可诉水平是“重大”损害,正如玻利维亚一贯主张的那样,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分歧。在每一项诉讼中,法院都承认了该协议,裁定其没有 包括拆除运河和恢 任何实际意义,并拒绝作出裁决。

法院发现法律和事实存在分歧的地方是与智利的最后一项诉求有关。在本案中,智利声称玻利维亚违反了国际法的几项程序性规定,即对可能对其他水道国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进行通知和协商的义务。由于这两个国家都不是 1997 年《联合国水道公约》(UNWC)的缔约国(§54),法院根据习惯国际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然而,智利辩称,《联合国水 亚马逊 Prime:成功的会员增长计划策略 道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反映了与通知和协商义务有关的习惯国际法。

法院驳回了智利关于第 11 条的主张

并在判例法中首次澄清没有任何国家实践可以证明这一结论是合理的(§111。

法院还承认,虽然当事方和法院都同意第 12 条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但智利和玻利维亚对触发违反行为的门槛存在分歧。智利认为,“重大不利影响”是考虑适用就计划措施进行通知和协商的义务以及必须共享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时的相关门槛。

与此相反,玻利维亚则认为,只有在存在重大跨界损害风险的情况下才需要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履行这些义务。法院依据其在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案(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和在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公路案(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中的判例,站在了玻利维亚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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