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欧洲边境管理局通过联合遣返行动严重违反了其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简称《宪章》)和其他欧盟次级立法下保护申请人基本权利的一系列义务,包括人类尊严、庇护权、不推回原则、禁止集体驱逐和儿童权利。
申请人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340 条(该条约也载于《宪章》第 41(3) 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欧洲边境管理局未能履行上述基本权利义务而给他们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以及在遣返过程中和前往伊拉克的危险旅程中所 电报数据库 遭受的恐惧、痛苦和折磨。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该诉求,并裁定,由于欧盟边境管理局无权评估遣返决定或国际保护申请的实质内容,因此
欧盟边境管理局的所谓行为不可能直接造成所称的损害
因此该欧盟机构不应承担与将申请人遣返土耳其相关的任何损害的责任。因此,普通法院将整个问题归结为因果关系问题——诚然,这是出于司法经济方面的考量。法院的论证 要充分发挥深度学习的能力 并未涉及行为归属或责任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法追究 Frontex 的责任
欧盟法律并非孤立存在。欧盟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对欧盟边境管理局(Frontex)所犯违规行为的责任,也需要在《欧盟内部行动计划》(ARIO)框架内进行研究。“有必要在共同环境下整合欧盟和国际法的方针,[以揭示可能的责任框架,]避免各自为政,实现互补和相互借鉴”(Gkliati,第182页)。
毫无疑问,叙利亚难民是通过希腊和欧洲边境管理局(Frontex)共同组织和 柬埔寨号码 实施的联合遣返行动被遣返土耳其的。普通法院(备受 批评)裁定,Frontex的行为与所称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ARIO并未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Frontex的具体行为。根据其2016年成立条例(在事实发生时有效),Frontex在联合遣返行动中的行动包括组织遣返(例如,包租飞机——就像WS & Others案中的情况一样);提供必要的援助(例如,关于遣返第三国的实用信息,如联系方式或其他后勤信息);获取旅行证件;联合行动的总体协调;以及(共同)融资。在不了解此次联合遣返航班具体行动计划细节的情况下,上述几项行动肯定构成了Frontex行为的一部分。